假充注册商标标识获刑
两男人租下民房假充出产“三峡”牌油漆包装桶18万余只,不合法获利40万余元。日前,陆开山、刘克强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维持原判,二人因不合法制作、出售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罪,别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万元。
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陆开山、刘克强共谋不合法制作、出售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“三峡”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油漆、稀释剂包装桶,2009年9月开端收购加工油漆包装桶的出产设备,并租下巴南区界石镇界一名房作为制作包装桶的厂房。
2010年至2012年3月初,二人屡次向四川广汉一公司购进不合法印有“三峡”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马口铁,在其租借的厂房内制作成包装桶并出售给别人。2012年3月,两人找到江苏省宜兴市一公司的周某某,供给印有“三峡”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样品,并屡次从周某某处购进印有该商标标识的马口铁,制作成包装桶并出售给别人。
2010年至2013年4月期间,两人不合法制作、出售不合法制作的“三峡”牌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18万余只,不合法获利40万余元。经工商部门判定,这些物品假充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“三峡”牌注册商标,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陆开山、刘克强不服提出上诉,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裁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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